问
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?
(1)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(2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(3)有固定的住所 (4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(5)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,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(6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,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问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所需提交材料: 1.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.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(文件中应载明:对筹备组提交的章程、负责人资格、场地(办公住所)、资金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等) 3.注册资金验资报告(由验资机构出具) 4.《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》 5.章程(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) 6.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问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什么材料? (1)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》 (2)加盖公章的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会议决议(纪要、决定)(按照章程规定开会) (3)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 (4)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(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供) (5)验资报告(变更注册资金时提供) (6)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(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供) (7)变更名称申请书(变更名称时提供) (8)章程修改核准表和新章程(变更名称、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) (9)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(变更地址时提供) 问 民办非企业申请成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: 1.预先核准申请表 2.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:文件中应载明认为举办单位(者)具备成立资格,同意该单位(个人)申请,本单位愿意作为该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等。 3.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:成立登记表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;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;场所使用权证明;开办资金数额;申请登记理由等。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(拟任)签署。 4.开办资金验资报告:申请人凭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》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存入开办资金,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,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。 5.章程:必须参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,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。 6.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(原件、复印件):如劳动、教育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、民办学校必须具有劳动和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、消防许可证等。(幼儿园还需有园长证、教师证等)。 问 民办非企业单位(社会服务机构)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? (1)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》。申请书中应载明变更的理由,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。 (2)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。 (3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。住所、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、开办资金、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,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、证件。 住所变更: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并填写《办公住所证明》,并提供新场地的消防许可证、办学许可证(幼儿园、学校)。 业务范围变更:变更后的业务范围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: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、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、《法定代表人/负责人登记表》及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》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。 开办资金变更:变更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。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: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的文件,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职责的文件。 问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? (1)《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》 (2)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(3)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(4)清税证明 (5)《社会组织登记证书》正、副本及印章 (6)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 (7)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(民非)
文章转自:荔浦市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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